| 广州:城市管理条例岂能变成“处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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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6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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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有的委员直呼:法不等于罚,管理条例切莫变成“处罚条例”。
据了解,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全文66条中,有31条涉及罚款,占了总条目数的近一半。难怪有的委员说,“看得我都懵了!”别说专司立法重任的委员们对此产生质疑,就连普通老百姓对此也感到十分不解。该报道一经网上披露,就引起了诸多争议。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在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走味变样,在实际操作中“以罚代管”现象司空见惯,是有其深刻的现实原因的。
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罚款的目的和效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不少地方在城市管理方面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即“罚款返还”,有的地方是部分返还,有的地方则是全额返还。这么做的初衷,是弥补城市管理经费的不足,尽管有无奈的因素,却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绩效”挂钩,罚得越多返还越多,结果使城市管理的手段与目的严重混淆。“以罚代管”行为不仅成为理所当然,而且愈演愈烈。这次汕头提交人大审议出现的“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就是这种现象的突出表现。
再一个问题是城市管理手段单一。现在,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措施特别是经济处罚对管理对象施加影响,忽略了综合手段的运用。平时,见到的是强力封堵多、处罚开票多;宣传教育少、有效疏导少。加之管理手段技术含量较低,部分城管人员综合素质偏差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随意罚款现象的泛滥。
相对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而言,城市政府自身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笔者认为,立法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积极探索新机制,吸引城市利益相关者即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教育方式,采用现代先进的科技手段,降低城市管理的成本,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同时,要重视城市管理中的执法和监督,加快各种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罚代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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