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李薇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始终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全民法律素质的新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新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新提高。
顾秀莲是在4日举行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作此表述的。围绕着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联合举办了此次座谈会。
顾秀莲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她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此次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宪法、贯彻宪法、遵守宪法的热潮,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
座谈会由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主持。山东省委副书记高新亭,教育部部长助理郭向远,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分别就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建设平安和谐山东,深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青少法制教育在会上发言。(完)
依法行政:我国公务员尚需转变三大观念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新华社记者李薇薇、田雨)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作为承担着执行80%以上法律、法规任务的主要执法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分突出。而对于依法行政的主体——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来说,目前还有三大观念尚需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袁曙宏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正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为此,广大公务员要在观念上实现三个重大转变。”袁曙宏指出,首先在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依法行政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现代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因此,政府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只有将人民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放在第一位,立法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很好地解决。”
其次是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首先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首先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首先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而非扩大和强化行政权。”袁曙宏指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而不是指地理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和片面地认为,只要将依法治国逐级分解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治村,再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行业和领域,如依法治山、治水、治林、治火、治矿、治教、治税等,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全国法治尚不健全、地区法治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由局部地区率先实现‘地方法治’,也不可能将所谓率先实现的‘地方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法治。而要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在此前提下通过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让法律真正贴近每个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信赖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
第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我们以前的立法比较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太重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规范政府行为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变。”袁曙宏认为,现行的行政执法有的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太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权力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恶性循环的“执法产业”;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关联”,往往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不易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等倾向和现象都应当切实加以改变。(完)
新闻背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 4日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日。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确定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在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得到确定的,而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现在,每年的12月4日,各地、各部门都会围绕当年的活动主题,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吸引了广大群众参与。“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载体,以其规格高、规模大、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等特点,其影响越来越大,得到全社会的一致好评。
据全国普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经过近五年的努力,“四五”普法规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工作向深度推进,各项事业正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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