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陀区城管办失职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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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7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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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暂扣物品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承办科、队给予处罚。 1、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1)违规1次者,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考核奖100元。 (2)违规2次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发考核奖300元。 (3)违规3次(含3次)以上者,直接责任人是在编队员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扣发考核奖;直接责任人是协管员的,予以辞退。 2、对承办科队的处罚。 (1)年度累计违规达2次的,提出警告; (2)年度累计违规达3次以上(含3次)的,取消科、队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在全办通报批评。 3、被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降1个等次,取消科、队负责人评优资格。
二、执法人员违反《城管队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按《城管队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奖罚规定》(舟普城管办[2004]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执法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失察和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委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3、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接待受理人员态度生硬、语言冷漠、故意刁难、推脱,与来办事的人员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核准、核发营业执照的; 三、符合法定条件,证件齐全有效,不予受理、核准、核发营业执照的; 四、符合法定条件,证件齐全有效,超越公示期限核发营业执照的; 五、超越职权行使登记注册职能的; 六、对经济违法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律程序造成错案的; 七、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以保护造成不良后果; 八、在执行公务时,未按规定着装或违反有关纪律的; 九、办理商标广告登记、手续完备、符合条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十、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给予合同鉴证或予以抵押物登记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额度的; 十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超越管辖、越权行政,不该作为而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无故超越期限的; 十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五、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未主动出示证件的、实施处罚未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 十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回避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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