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陀区城管办一次性告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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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7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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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2、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区城管办一次性告知书》(附后),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人留底备查。
3、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城管办或办证中心城管窗口重新受理。
4、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对不属于自己告知范围的内容,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6、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失职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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