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山网 新闻频道 评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字体:小 大】 |
总结市内外的经验,有以下一些方面值得继续发扬:一是对裁量标准不断细化,越细化就越具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使对类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有例可循;三是着重强调对执法人员的约束。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据报载,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开,处罚条款将越来越细化后,自由裁量权将越来越规范。这对依法治市确实是一个好的举措。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当的行政处罚的权力,有一定的主观性。首先,行政机关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是必需的。因为各种社会现象是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短时间内想用完善立法来进行调整,是很困难的。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适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行政管理,过度地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产生质变,不仅背离了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和谐社会。 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特点,正如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权力缺乏有力监督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容易滥用行政处罚权来以权谋私,“同案不同罚”,出现人情罚、态度罚、行政议价等现象。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显得时不我待。事实上,国内很多城市也都纷纷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总结市内外的经验,有以下一些方面值得继续发扬。 一是对裁量标准不断细化,越细化就越具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中山市城管执法局共细化处罚参照标准达203条;中山市水利局结合水利执法实践,细化出310项具体裁量标准,还出台了相关裁量规则和量化标准,这些都使执法人员办案时更加公平和公正。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使对类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有例可循。这有点借鉴英美法系的“习惯法”机制,可以有效地杜绝“同案不同罚”现象。 三是着重强调对执法人员的约束。这主要是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精神,具体表现在:首先,削权。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不能一人说了算,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这就堵住了可能滋生的个人腐败漏洞。其次,公民政治参与。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情况通过一定的渠道如网络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让社会来监督执法人员。再次,问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总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满意政府”之所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打造“三个适宜”的中山,构建和谐社会无疑会起推动作用。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