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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文书几种送达方式         ★★★
城管执法文书几种送达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字体:


    城管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执法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称为执法文书的送达。执法文书的送达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文书的送达都是按照民事诉讼的文书送达程序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就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均适用于城管执法文书的送达。

(一)直接送达
    城管执法人员将执法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但以下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
    1、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也是直接送达。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当事人有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4、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以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执法文书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将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的送达方式。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将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住所;2、当事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3、必须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或有拒绝接收的摄像资料;4、必须是在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所。  

    留置送达不仅适用于对公民送达,也适用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送达人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城管执法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委托有关执法机关代为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委托单位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城管执法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通过邮局将执法文书用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由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在不便直接送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执法机关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执法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执法机关领取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所以,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现在何处无从知晓。二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不符合这两种情况,就不得采取公告送达方法。

    以上六种送达方式在城管执法工作实践中,可视情况灵活选用。
 

 

文章录入:ptczw    责任编辑:ptc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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