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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区城管办备案。
(二)一般程序
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移送案件或者受理投诉和举报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表》,经区城管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立案。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并报区城管办负责人审批。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陈述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陈述人、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陈述人、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发出《谈话通知书》;
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城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将立案报告表、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区城管办负责人审核。
区城管办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立案报告表、陈述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区城管大队负责人审批。
区城管办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属于《决定》授权区城管办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区城管办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后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区城管办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 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区城管办告知后3日内提出 。
区城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主持人由区城管办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出席听证,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参加人员身份(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证人),宣读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本案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申辩;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区城管办负责人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城管办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依法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区城管办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区城管办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区城管办可以申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和强制拆除其它违法建筑7日前,区城管办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区城管办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区城管办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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